这8种自开“专票”的纳税人,须注意5个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段文涛
国家税务总局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在“营改增”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先后对多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增加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个行业。近日发出的8号公告又新增了3个行业。从现在起,这8个试点行业的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均可以自行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目前有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注意哪些事项呢?
从3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这3个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也可选择仍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新增的3个行业,以及此前已纳入试点范围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八大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从3月1日开始,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自行(申请代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销售额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注意以下5个事项:
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试点纳税人申办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4.试点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每份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相关核定标准:每份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也可以是1万元不等,最高领用数量也可以是10份不等)
5.试点纳税人需要调整最高开票限额以及领用发票数量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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